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
晉政辦發〔2022〕75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省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建立統一編制、聯合審核、動態管理、全面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機制。2022年底前,編制并公布省、市、縣三級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實現全省各級依法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全部納入清單管理,清單之外一律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對清單內的事項逐項制定行政許可實施規范,推動線上線下融合、事項清單一致、實施要件統一、辦事指南同源,實現市縣同一事項在同層級同要素管理、同標準辦理;厘清監管責任,推進審管有效銜接,加強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全領域監管。
二、工作任務
(一)公布省市縣行政許可事項清單
1.明確清單編制主體。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審改辦”)負責組織省有關單位編制《山西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清單》,2022年版《清單》已編制完成,見附件),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并抄送國務院辦公廳政府職能轉變辦公室。各市、縣審改辦負責組織本級相關部門承接、認領《清單》事項,按照“應認盡認”“能領盡領”的原則,編制本級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并抄送上一級審改辦。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層層向下覆蓋,即市級行政許可事項清單要包含市本級和所轄縣(市、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縣級行政許可事項清單要包含縣本級和鄉鎮、街道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
2.統一清單編制要求。各市、縣人民政府審定市、縣(含鄉鎮)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不得超出《清單》范圍,事項名稱、主管部門、設定和實施依據、實施機關原則上要與《清單》完全一致,不一致的要及時調整,確保事項同源、統一規范。
3.明確其他清單編制情形。有關開發區、產業園區等經濟功能區的清單編制,涉及行政許可事項下放的,由功能區主管單位就事項名稱、下放方式、權限范圍等內容與放權部門銜接、調整后,按原有政策執行,不在《清單》中體現。
(二)逐項制定行政許可實施規范
4.認領子項及確定業務辦理項。省有關單位負責認領《清單》事項中的子項,確定業務辦理項。
對《清單》內中央層面設定事項的子項,要按照上下一致的原則認領,并根據新辦、變更、延續、注銷等不同情形確定業務辦理項,確有必要的可進一步細分為情形項。對于變更和注銷等依法不需要辦理審批的,不得確定為業務辦理項。
對《清單》內省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根據設定和實施依據合理分列子項,并確定業務辦理項,經省審改辦審核,省政府同意后確定子項。
對《清單》內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由設區市有關單位根據設定和實施依據合理分列子項,并確定業務辦理項,經設區市審改辦審核,市政府同意后確定子項,并報省級主管部門及審改辦備案。
5.制定并公布行政許可實施規范。省審改辦要制定全省統一的實施規范并向社會公布。按照“最小顆粒度”的業務辦理項或情形項梳理再造流程,逐項、逐環節明確依據的審批層級、事項類型、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中介服務、審批程序、受理和審批時限、收費、許可證件、數量限制、年檢要求、年報要求、監管主體等內容,實現省、市、縣行政許可事項“三級三十二同”。
中央層面已經明確的實施要素,要嚴格與中央保持一致,或者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的優化調整;中央層面暫時難以統一確定的實施要素,要根據實際情況完善實施要素。省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由省有關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完善實施要素。設區的市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由設區的市有關單位確定實施要素,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后,報省審改辦統一公布實施。
6.更新調整行政許可辦事指南。省審改辦要根據實施規范,督促省有關單位及時更新調整行政許可事項辦事指南,向社會公布并嚴格遵照執行。各級、各部門不得隨意增加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中介服務、審批環節、收費、數量限制等條件,不得超時限辦理行政許可,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的合理優化調整。要按照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要求,通過推行告知承諾、集成服務、一網通辦、跨省通辦等改革措施,更好滿足企業和群眾辦事需求。
7.嚴肅清查整治變相許可。嚴格落實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之外一律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要求,大力清理整治變相許可。對清單之外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以備案、證明、目錄、計劃、規劃、登記、注冊、指定、認定、認證、審定、年檢、年報、監制等形式實施審批的管理措施,要求行政相對人經申請獲批后方可從事特定活動的,應當認定為變相許可,要通過停止實施、調整實施方式、完善設定依據等予以糾正。針對企業群眾反映的擅自增設行政許可前置條件或將依法取消的許可事項變相交由下屬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繼續實施等變相許可問題,加大整治力度,對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依規嚴肅問責。?
(三)建立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機制
8.建立行政許可事項動態調整機制。省審改辦對全省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動態管理,及時研究解決清單管理和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重大問題。擬通過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新設或者調整行政許可的,起草部門應當充分研究論證,并在起草說明中專門作出說明;司法行政部門在草案審查階段,應當征求同級審改辦意見;行政許可正式實施前,有關部門應當提出調整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的申請,審改辦應當及時進行調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做好實施前準備。因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需要動態調整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的,參照上述程序辦理。上級清單作出動態調整的,下級清單要及時相應調整。
9.健全各專項清單銜接機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互聯網+監管”事項清單、投資項目審批事項清單、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清單、“一枚印章管審批”改革市縣級行政審批事項劃轉基本目錄等專項清單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嚴格與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保持一致并做好銜接。行政許可事項清單調整的,有關清單要適時作出相應調整。健全審改辦與其他清單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協同做好清單內容對接匹配。
10.探索建立清單多元化運用機制。推進行政許可事項、辦事指南等在線上線下服務渠道同源發布、同步更新,做到線上線下辦事一個標準、一套材料、一體化辦理。結合全省“一網通辦”,推動各級、各部門行政許可業務辦理及管理系統與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深度對接,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與全國行政許可管理系統深度對接,實現數據及時交互共享,對行政許可全流程開展“智慧監督”。積極探索創新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應用場景,提升企業和群眾獲得感、滿意度。
(四)加強全鏈條全領域監管
11.明確監管主體。在梳理行政許可事項運行的同時,逐項明確監管主體、監管事項及監管措施。省有關單位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及“三定”規定明確的監管職責確定監管主體,法律法規及“三定”規定未明確監管職責的,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確定監管主體。市縣按照“一枚印章管審批”、綜合執法等改革的具體要求,同步逐項明確審管銜接辦法,確定監管主體。對多部門共同承擔監管職責的事項,由行業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實施綜合監管。有關部門就監管主體存在爭議的,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12.制定監管規則和標準。要充分評估實際情況和風險隱患,科學劃分風險等級,制定全省統一、簡明易行、科學合理的監管規則和標準,明確監管重點環節,實施有針對性、差異化的監管政策。其中,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眾健康以及潛在風險大、社會風險高的重點領域,要依法依規重點監管。與行政許可事項對應的監管事項,要納入“互聯網+監管”平臺監管事項動態管理系統。
三、實施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工作,加強統籌協調,配齊配強審改工作力量,及時研究解決清單管理和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工作落地落實。省審改辦要加強對各級、各部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促,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和做法。
(二)強化監督問責
各級審改辦要加強對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實施情況的動態評估和全程監督。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托“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政務服務“好差評”系統、政府門戶網站等接受社會監督。針對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或者實施變相許可等問題,要主動加大監督力度,責成有關部門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依規嚴肅問責。
(三)注重宣傳引導
要加強輿論引導,通過多種形式及時了解改革進展情況,培育、發現先進典型,宣傳報道好的經驗做法。及時回應社會關切,采用第三方評估、問卷調查、模擬辦事等形式,充分聽取企業、公眾、專家學者意見,引導社會預期,凝聚改革共識,創造良好改革氛圍,為順利推進改革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附件:山西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9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9月14日印發
(來源: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